2006年9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评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别让富士康撤诉转移焦点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本着“和谐发展,善意解决”的精神,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意就《第一财经日报》相关诉讼案自本声明发布日即撤销。(见本报今日4版)
  许多网民评论说,这场诉讼与和解纯粹是一场闹剧,认为富士康公司以诉讼来转移公众视线的目的已达到。评论同时认为,《第一财经日报》在公众的声援下,居然草草收场,这是对资本的示弱,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放弃,也是对劳工权利的一种漠视。
  在许多情形下,我们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寄予了厚望,人们通常认为媒体是正义的化身,记者是社会的良心。但我们不应忘记的是,媒体与记者对于社会的监督,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监督权而已,真正负有监管责任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须知,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的。
  富士康公司劳工权利的真相的查明,以及查明此事属实后进行整改和处理,都是当地劳动和保障机关的法定职责。当地劳动和保障机关对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权利保护情况,就是媒体没有披露也有责任进行检查与处理。何况在媒体报道后,劳动争议已引起了公众的合理关注,政府机关就更有责任查明此事的真相,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我看来,即使媒体坚持不懈地进行监督和报道,问题的处理仍需政府机关解决,媒体并不能代替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的积极作为才是富士康公司的劳工问题解决的核心。
  因此,我希望公众不要再拘泥于《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公司的和解事件,也不要再考问媒体的放弃与所谓的懦弱,给媒体太多的道德负担,而更应当去追问和监督当地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是否在这一事件中积极作为。否则,也许我们又会再一次转移问题的焦点,而富士康公司的劳工的权利永远得不到改善。